寧德新聞網8月23日電 (劉常娟)近日,福鼎法院以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七個月。
林某曾與廖某交往,分手后兩人的照片被陳某公開,自己的個人家庭生活也受到影響。不甘的林某便主動聯系陳某理論此事,不料數次無果。2017年10月某日晚,林某糾結“志強”等人(在逃)手持開山刀和鋼條等工具來到陳某的住所處,將停放在民房前的一輛寶馬車車窗玻璃、尾燈等部位砸壞。
經鑒定,該小車損毀價值為14486元。案發(fā)后,林某在柘榮縣被福鼎市公安局偵查人員抓獲歸案,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33000元,并取得對方諒解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林某伙同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,數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,結合其坦白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情節(jié),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。(完)